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守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林志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91,46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89,2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