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奉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奉庭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品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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