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炳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葉炳宏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
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