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瑋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瑋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俊瑋涉犯刑法第335第1項之侵占罪,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庭,嗣經本院通緝後,於民國109年12月6日緝獲到案。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予以羈押等情,業經本院審閱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全卷屬實。
二、茲因被告另犯妨害自由等案件,自109年12月30日起,應受有期徒刑2月之執行一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49頁)。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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