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3號抗告人 李乾義 相對人福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懌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1年度司票字第7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本票,從到期日起算迄今,都已經超過3年,為無效的本票,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有明文規定;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是屬於非訟事件程序,此項聲請的裁定,及抗告法院的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的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的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簽發如附表所示的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但是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經提出本票為證(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18號卷第11至31頁)。又該本票已記載發票人、發票日及票面金額,且抗告人也未否認上開本票是自己所簽發,則原裁定形式上審查而予以准許,跟法律的規定相符。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主張時效抗辯,是屬於有關實體事項的抗辯,縱使抗告人的抗辯為真實,依照前述說明,也不是本件非訟抗告程序得以審查,仍然應該為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因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欠缺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立梅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1年度抗字第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106年3月9日10,000元107年12月30日107年12月30日WG0000000002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WG0000000003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2月28日108年2月28日WG0000000004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3月30日108年3月30日WG0000000005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WG0000000006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WG0000000007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6月30日108年6月30日WG0000000008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WG0000000009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30日WG0000000010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WG0000000011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WG0000000012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30日WG0000000013106年3月9日10,000元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WG0000000014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WG0000000015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2月28日109年2月28日WG0000000016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WG0000000017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WG0000000018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5月30日109年5月30日WG0000000019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WG0000000020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WG0000000021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8月30日109年8月30日WG0000000022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WG0000000023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10月30日109年10月30日WG0000000024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WG0000000025106年3月9日10,000元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WG0000000026106年3月9日10,000元110年1月30日110年1月30日WG0000000027106年3月9日10,000元110年2月28日110年2月28日WG0000000028106年3月9日10,000元110年3月30日110年3月30日WG0000000029106年3月9日10,000元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WG0000000030106年3月9日10,000元110年5月30日110年5月30日WG0000000031106年3月9日10,000元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WG0000000032106年3月9日10,000元110年7月30日110年7月30日WG0000000033106年3月9日10,000元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WG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