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 林明信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卿 即 林楊月治 之繼承人、 林麗滿 即林楊月治之繼承人、 林玲芬 即林楊月治之繼承人、 林世煌 即林楊月治之繼承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經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於民國67年6月22日以歸歸字第3086號收件,於67年6月23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31,400元【計算式:4,9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8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831,400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