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告 鐘莉雯 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 律師被告 林函蓁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確認原告是否捨棄聲請調查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