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5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五五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