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小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15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   告  賴美女 (即 林長庚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南投縣埔里鄉,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原告108年1月7日民事異議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前開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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