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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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61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憲 即絲脈創藝髮型名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