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許老爹 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建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
提上訴理由狀及繕本,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