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陳貴英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林立鵬 、 林許素卿 間確認界
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萬6000元,應徵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