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47號
原 告 許雪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
複 代理人 柳慧謙 律師
被 告 許寶鳳
王小騏
許寶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 律師
被 告 張家琳 住臺北市○○區○○○路○○號7樓
簡妤珊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之1
詹明珠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14樓
簡萬居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之1
吳守義 住新北市○○區○○路○○號12樓之5
張上卿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曾騰謙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4樓
賴滿雪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號9樓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正和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9月13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