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司調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秋跼 (即 邱秀奈 之繼承人)等9人間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係請求繼承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之相對人應將民國102年11月1日該不動產之分割
繼承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經查,
本件已於107年12月19日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
迄未見回覆,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顯無成
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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