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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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310號
原   告  陳怡蓉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裕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0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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