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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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33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被告 蔡崇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里○○路000號1樓

  之3,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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