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億玖仟玖佰貳拾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