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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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原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婷芳選任辯護人鄭富方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曹馨方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