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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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債權人 吳子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春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債務人李春達因民國105年8月13日之車禍發生之車損賠償債權,業經高雄市美濃區調解委員會
105年民調字第120號調解成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定在案,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春達核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