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169號上訴人 吳維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87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7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吳維倫有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2次(各次被害人均為2人)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其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2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相關沒收諭知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何以均不足以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各被害人受詐欺提款之時間、地點均緊接,應依接續犯論以1罪,原判決以數罪併罰,適用法規顯有不當。上訴人已與被害人 林玥妏 達成和解,雖尚未與其他被害人和解,但係因其他被害人未出席調解所致,原審未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遽量處重刑,適用法規有誤;又上訴人係在服役休假期間,受綽號「 馬董 」之人指示為本件犯行,非意在營利,犯罪情節可堪憫恕,原判決未酌減其刑,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誤云云。
三、惟查:㈠刑事法上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亦即以單一之犯意,同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罪,在犯罪完成以前,其各個舉動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具時間、空間之密切關係,且係各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侵害同一人之同一法益,始得謂係接續犯。苟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亦各具獨立性,實質上已成立數罪,自非實質一罪之接續犯。本件上訴人所為2次詐欺行為,係對不同之被害人個別為之,有時間、空間上之差異,犯行各具獨立性,與接續犯之要件不合。上訴意旨就此客觀上明確可分之行為,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與卷內資料不符,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關於刑之量定及定應執行之刑,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以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判決以第一審審酌上訴人正值青壯之齡,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所需,反加入詐騙欺集團擔任車手,執行提領詐欺款項工作,使無辜及善良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上當受騙,致蒙受財產損失,更助長國內詐騙集團盛行之不良風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人與人間之根本信賴,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不輕,另衡以上訴人在詐欺集團內部之地位而參與本件詐騙等犯行角色分工情形,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素行及自承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另說明上訴人雖與被害人林玥妏達成民事調解,但迄未賠償,且與其他被害人均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認第一審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刑度並無不當,予以維持,乃其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又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係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之罪,本件量處之刑度,已趨近最低度刑,實已在法定刑度內給予相當寬典,既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核無違法或不當。再上訴人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使無辜民眾受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在客觀上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原審未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亦無濫用裁量權行使之情形。上訴意旨猶謂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之違法云云,亦非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違法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
㈢綜上所述,本件上訴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楊真明法官鄭水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