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勞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抗字第12號
108年度勞抗字第13號抗告人 江慧珍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號、3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准於抗告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臺中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三十日、一0八年六月二十日、一0八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抗告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上開辦法於民國104年8月7日之修正理由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臺中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給付薪資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108年4月30日及同年8月20日開庭時未到庭,又同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與伊於該次期日所陳述之內容不同,為補充書面資料,乃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08年4月30日、107年6月20日、107年8月2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自有未合,爰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又綜合其於原法院聲請意旨,及其提起本件抗告補陳內容,堪認抗告人已敘明其欲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系爭事件係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26日作成判決,有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可參。本件聲請既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抗告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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