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司員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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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員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石維宜
相 對 人  羅美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維宜、羅美京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羅美京就相對人石維宜所
有坐落臺灣省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於民國
86年3月13日設定新臺幣2,4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
塗銷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員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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