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應以裁定駁回。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及受款人均不符,致其是否為本件票據之權利人不明,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通知聲請人應於七日內釋明補正,該項通知書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為補正,依前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B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B書記官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