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31號
原   告  莊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霶傑台灣圳原企業社間請求扣押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768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
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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