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王俊達
被 告 全永軒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王俊達
被 告 全永軒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