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王俊達
被   告 全永軒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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