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4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艾美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487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8月25日下午1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39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4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
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3,88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一:
┌───────────────────────────┐
│新台幣8,431元自民國10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
附表二:
┌───────────────────────────┐
│新台幣57,889元自民國10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
│理費新台幣28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