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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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尹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1,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