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尹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1,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