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黃瑞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