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 陳銘欣
嘉安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霖 律師複代理人 吳庭歡 律師被告 陳明焜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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