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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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明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明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戴明宏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1年10月08日晚間8時5分許│101年12月20日下午5時15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毒偵字第71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4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簡字第11號│102年度簡字第137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月28日│102年3月26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簡字第11號│102年度簡字第137號│││號││││判決├──┼─────────────┼─────────────┤││確│││││定│102年3月12日│102年4月1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90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8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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