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忠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忠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忠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31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4年8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4年5月26日以
104年度審易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3月,並就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月,於104年7月2日判決確定,復經本院就上開判決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以104年度聲字第13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於104年8月1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0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9月30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
6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