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6號上訴人 詹勳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虹雅 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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