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先後依檢察官及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