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小鋼珠壹拾參台、 柏青哥 投代幣機台貳台(均含IC板)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
1、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現場彩色照片四幀在卷可稽。
3、核與證人 顏川基 、 余宗岳 於警訊時供述之情節相符。
4、復有如主文所示電子遊戲機十五台(含IC板)扣案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