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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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165號
上 訴 人 汪一郎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於茜 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