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2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2,269元,及其中新台幣58,859元自民國
9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8月3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
9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