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六小調字第52號因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斗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書 記 官 潘佳欣
通 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調解 委員 吳美貞 、 吳藍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0,000元整,並當場給付
完畢。
二、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撤回99年度偵字第4112號對丙○○
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