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
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