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5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租金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00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之說明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
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本件標的之金額為:15500元/月×12月×2年÷2=186000
元。
說明:依卷附之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聲請人因出租系爭台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4樓之房屋所得之租金為每月新
台幣15,500元,租賃期間自99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1日
止共計2年;而聲請人與相對人對上開房屋之權利範圍為
各2分之1,故聲請人就本件標的之金額為:15500元/月×
12月×2年÷2=1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