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潘淑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子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20元(即原審駁回原告請求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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