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潘淑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子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20元(即原審駁回原告請求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