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0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克郁

被告 陳庭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雅姿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

1

13,490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上限期數9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53,640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2年2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上限期數9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合計67,130元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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