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0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克郁
被告 陳庭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雅姿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
1
13,490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上限期數9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53,640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2年2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上限期數9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合計67,130元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