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255號

原告 顏翊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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