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3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398號
原   告  邵俊霖
被   告  呂灝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其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19時26分許,在
新北市○○區○○街○○○號前,因遭檢舉違規停車問題與原
告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對原告恫稱:「被人撞過
嗎(台語)」、「知道痛嘛」、「在路上被人打死(台語)
」、「那是因為警察在喔,不然現在已經在醫院(台語)」
等語,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告之前開犯
行業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
鈞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7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呂灝叡犯恐
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在案。而被告之前開行為,致使原告精神上產
生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000
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高中肄業,案發當時從事油漆工,月薪大約
3、4萬元,沒有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074
號刑事簡易判決、圖片為證。被告不否認有前開行為,且被
告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7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
處呂灝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為實
在。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經查: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侵害其自由之行
為,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節,應屬可採。本院審
酌被告行為,有使原告心生畏懼,而侵害原告之自由,及被
告高中肄業,案發當時從事油漆工,月薪大約3、4萬元,沒
有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之社會及經濟地位等一切情狀,認為原
告請求之關於精神上慰撫金50,000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
為3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600元,餘由
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436條
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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