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八一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之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捌佰玖拾肆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陸萬叁仟壹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捌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捌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