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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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五八號
原告喬美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慶發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太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叁佰柒拾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零壹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零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