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台開信託大樓第一層及地法定代理人 蔡宗榮 住訴訟代理人 許元和 住台北市○○○路○段○號(台開信託大樓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柒萬零玖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
捌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壹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邱新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莊滿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