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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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一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零肆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