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五七號
原告昆固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孝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__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