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複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市○○街○○○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住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二五樓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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