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裴蕾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以北市警 松刑山 字第八八六三三二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偵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八一號),然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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